古物

古物Antiquities),即具有历史意义的东西[1],其概念与文物存在部分重合。早在公元6世纪初,《南齐书·孔稚珪传》便有“君性好古,故遗君古物”的记载。隋朝大儒文中子的语录体著作《中说·周公》亦记述“邳公好古物,钟鼎什物、珪玺钱具必具”。1930年代,中华民国推出《古物保存法》,规定“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在实际应用中,“古物”的时间界限一般定于100年以前,但也有早于18世纪、甚至早于中世纪的说法。此外,“古物”的定义极为庞杂,除了古董外,建筑古迹、乃至纯粹的自然景觀,也被列入“古物”的范畴。[2]

參見

參考文獻

  1. ^ 上海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 (编). 建筑合同词典.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89-12: 17. ISBN 7-80515-435-X. 
  2. ^ 陆地. 建筑遗产保护、修复与康复性再生导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9-05: 20–21. ISBN 978-7-307-20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