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奏團

The King & Carter 爵士樂團,1921年
墨西哥哈利斯科管絃樂團是屬於規模較大的古典音樂合奏團
芬蘭波里的工人組織銅管樂團,1920年

合奏團(英語:Musical ensemble,亦可簡稱為EnsembleMusic groupMusical group)泛指一群以演奏音樂為主的人集結起來而形成的一個團體[1],主要為純器樂或純聲樂,亦可兩者兼備或加入少量其他非音樂類型表演。廣義上室樂亦可計算入合奏團,但室樂的演奏人數往往比合奏團更少,亦通常指某些特定的樂器組合。「合奏團」一詞較多用於古典音樂團體上,但亦可應用於流行音樂嘟·喔普爵士音樂等。

合奏團的組成比起室樂更多變化,例如樂團可以是包涵不同類型樂器的組合(管絃樂團中樂團搖滾樂隊爵士樂隊);亦可是單一類別的樂器給合(管樂團絃樂團、敲擊樂團),甚至是單一種類的樂器組合(長笛合奏、小提琴合奏、薩克斯管等、古箏合奏、大正琴合奏等)。

合奏團都會有一人擔當領袖(或稱隊長)角色,這在流行音樂團體中較常見,隊長亦沒有限定須由哪類樂手擔任,因此,可以是鼓手、吉他手、或是負責主音的歌手擔當也沒有問題;而在古典音樂團體中,往往都由一位指揮帶領,或由稱為「樂團首席」的樂手擔任。不同的樂器組合亦可有各自的「聲部首席」,而第一小提琴手首席慣常亦會是管絃樂團或絃樂團的樂團首席。

古典音樂

對於規模較小的古典音樂合奏,較常以「室樂」稱呼,並且按照組合的人數,而為團體或樂曲而定名,而對於需要十名或以下樂手的組合,通常以「○重奏」表示:

二重奏(Duet,亦可稱作duo,即指二人組)

簡單而然,一般以鋼琴伴奏的單器樂作品,均可稱為二重奏,如奏鳴曲等;亦有特定的組合,如莫扎特為小提和中提琴所寫的兩首二重奏(K.423K.424)、巴格尼尼的小提琴與結他奏鳴曲等,而兩名鋼琴手於同一部鋼琴(四手聯彈)或分開兩部鋼琴彈奏,也符合二重奏的定義。

三重奏(Trio)
四重奏(Quartet)

四重奏是室樂中最多採用的組合方式,其中絃樂四重奏更是古典音樂歷史中其中一個重要的曲種。除此以外,木管四重奏(長笛、雙簧管單簧管巴松管)、鋼琴四重奏(鋼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薩克管四重奏、銅管四重奏亦是主要的四重奏組合。而梅湘的《时间终结四重奏》是在集中營囚禁期間寫成的作品,所用的樂器也是因應當時環境而得出。

而由女高音女低音男高音男低音各1名所組成的無伴奏合唱,也是四重奏的一種,但聲樂則稱為「四重唱」。

五重奏(Quintet)

五重奏也是室樂中較多採用的組合方式,最著名的有絃樂五重奏(絃樂四重奏外加一名第二中提琴或低音提琴)、木管五重奏(木管四重奏另加圓號)、銅管五重奏(圓號、二支小號長號大號/上中音號)等。莫扎特和布拉姆斯都曾為單簧管和絃樂四重奏譜寫了單簧管五重奏;而舒伯特的《鱒魚五重奏》亦是十分著名的五重奏作品。

六重奏(Sextet)
七重奏(Septet)
八重奏(Octet)
九重奏(Nonet)
十重奏(Decet)

人數超過雙位數時,變化已經相當多元,各種各樣的樂器組合都能稱為十重奏。舉例而言,法國作曲家泰奥多尔·迪布瓦的十重奏(Dixtuor,1909年)便由兩個五重奏組合而成,總譜首頁亦書「為弦樂、管樂的雙五重奏而作」(指一組木管五重奏,一組弦樂四重奏,一把低音提琴)。

必須指出的是,古典音樂所謂的「重奏」作品,樂章不定,體裁也不定,有嚴肅的奏鳴曲式,也有舞曲素材,內容相當自由。以上述提到的這個樂器編制而言,甚至可能根本沒有重奏之名,而只是將這個編制用在了特定的地方。例如拉羅歌劇《Fiesque》當中的兩段晨歌(Aubades),便使用了完全一樣的編制。

其他

當人數超過十人時,通常都會統稱作「合奏」,例如荀白克的《第1號室樂交響曲》,其德語標題便採用了「為15名獨奏樂手」的寫法。

而在聲樂方面,「重唱」的定義乃是不計算音樂伴奏,所以如只有一名歌唱者,則仍然稱為「獨唱」(Solo),兩名獨唱者為「二重唱」(Duet),如此類推。

參考文獻

  1. ^ Ensemble需要付费订阅. 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辞典.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