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糊
| 含糊 | |
|---|---|
| 哲学问题 | |
| 研究学科 | 語義學、邏輯學、形而上学 |
含糊(英語:vagueness),又作模糊,是语义学、哲学用語。一个谓词如果存在边界情形(borderline case),即难以明确判断某些对象是否属于该谓词的外延,则称该谓词是模糊的[1]。例如,「高个子」一词是模糊的,因为对于一个中等身高的人,我们无法明确判定他是否为高个子。相比之下,「素数」一词则不是模糊的,因为每个数要么是素数要么不是。模糊性通常通过一个谓词是否能引发堆垛悖论(又称连锁悖论)来诊断。模糊性与歧义不同:歧义指一个表达式具有多个涵义(如「bank」可指河岸或银行),但歧义表达通常不涉及边界情形[1]。
模糊性是哲学逻辑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对经典逻辑构成了潜在挑战。形式语义学尝试为自然语言中的模糊表达提供组合语义,语言哲学探讨模糊性对意义理论的影响,而形而上学则追问实在世界本身是否可以是模糊的[2]。
哲学重要性
模糊性具有重要的哲学意义。以道德概念「正当」为例:我们需要一个定义来覆盖明显正当的行为并排除明显不正当的行为,但如何处理边界情形?一些哲学家认为应尝试给出一个在这些边界情形下同样模糊的定义;另一些则认为应该追求比日常语言更精确的定义——即「精确化定义」[1]。
法律中的模糊性
法律中模糊性同样是一个问题。法官有时需要裁决边界情形是否满足某个模糊概念。例如:视力损失到何种程度才算「法定盲人」?从受孕到出生的哪个时间点一个人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人(如谋杀罪保护)?驾驶、饮酒、投票的「法定年龄」如何界定?具有混合种族背景的人如何分类?甚至如生理性别这样看似明确的概念也可能面临模糊性问题——不仅来自跨性别者的性别转换,也来自导致个体同时具有两性生物学特征的遗传疾病(如间性人)[2]。
在普通法系中,模糊性是对行政法规的可能的法律抗辩。违例处罚或条例如果过于模糊,以致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规范,则可能因「模糊无效」(void for vagueness)原则而被法院推翻[1]。
科学中的模糊性
许多科学概念在本质上具有模糊性。例如生物学中的物种概念难以精确界定,因为存在环物种等模糊情形。然而,物种概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可清晰应用。这表明说一个定义「模糊」并不一定是批评——它可能反映了该概念所适用的现实世界本身的连续性质[2]。
主要理论进路
关于如何从理论上处理模糊性的哲学争论,与堆垛悖论(连锁悖论)密切相关。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理论进路。
模糊逻辑
由美国数学家洛特菲·扎德提出的模糊逻辑在「完全假」(如「比尔·克林顿是秃头」)和「完全真」(如「帕特里克·斯图尔特是秃头」)之间建立了渐进过渡。经典逻辑仅有「真」和「假」两个真值;模糊逻辑引入了从完美真理到完美虚假之间光谱上的无限多个真值。完美真表示为「1」,完美假表示为「0」,边界情形则具有0到1之间的某个真值(如0.6)[3][4]。
超赋值论
超赋值论由基特·法恩和罗珊娜·基夫(Rosanna Keefe)等人辩护。法恩认为,模糊谓词的边界应用既非真也非假,而是属于「真值间隙」(truth-value gap)。他基于以下思路构建了一套模糊语义学系统:一个模糊谓词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精确化」(precisification)方式。当所有精确化方式下某个陈述都为真时,该陈述是「超真」(supertrue)的;当所有精确化下都为假时则是「超假」的;否则该陈述不具有真值。在这一框架下,排中律(「他是秃头或他不是秃头」)在所有精确化下均成立,从而得以保留[5]。
次赋值论
次赋值论(subvaluationism)是超赋值论的对偶理论,由多米尼克·海德(Dominic Hyde)和巴勃罗·科布雷罗斯(Pablo Cobreros)等人辩护。超赋值论将真刻画为「超真」(在所有精确化下为真),次赋值论则将真刻画为「次真」(subtruth),即在至少一种精确化下为真。在边界情形下,一个模糊陈述既可以被视为真也可以被视为假——即「真值过满」(truth-value glut)。这使得次赋值论与双面真理论(dialetheism)相关联[6][7]。
认知主义
「认知主义」(epistemicism)由蒂莫西·威廉姆森、罗伊·索伦森和尼古拉斯·雷舍尔等人辩护。他们认为模糊谓词实际上具有精确的边界,但人们无法知道这些边界在哪里。一个人对某个模糊词是否适用于边界情形的困惑,源于认知上的无知。例如,按照认知主义的观点,对于每一个人,他是否是老年人存在一个事实,只是某些人不知道这一事实[1][8]。
形而上学模糊性
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是:世界的对象本身是否可以是模糊的?彼得·昂格尔以「云」为例:云的边界在哪里并不清楚——对于任何给定的水蒸气分子,我们很难判断它是否属于这朵云的边界。因此,「云」这个词本身并非模糊,而是精确地指称一个模糊的对象[9]。
加雷思·埃文斯在其1978年的短文《可能存在模糊对象吗?》中提出了一个论证,似乎表明模糊的同一性陈述是不可能的,即会导致逻辑不一致[10]。但该论证假定模糊术语精确地指称模糊对象,而如果模糊性仅仅是语义上的不确定性,该论证则不能成立[11]。一些哲学家仍然主张本体论模糊性(ontological vagueness)作为一种形而上学现象的存在,如彼得·范·因瓦根、特伦顿·梅里克斯和特伦斯·帕森斯[12][13]。
内部与外部模糊性
伯特兰·罗素1923年的论文《论模糊性》将模糊性视为人类认知的基本过滤器[14]。认识的任务是从认识论上不可估量的现实世界中获取有限的认知模型,这一过程必须通过选择与约简来实现,而模糊性正是执行这一约简的过滤器。
根据这一视角,模糊性可分为两个层次:内部模糊性(internal vagueness)指个人心智认知模型中的固有模糊性,属于内在心理层面;外部模糊性(external vagueness)则是语言表达中可形式化把握的模糊性。自然语言属于非正式语言,无法严格区分内部与外部模糊性;而形式语言(数学、形式逻辑、编程语言)原则上要求其语言构式的解释具有零内部模糊性,仅能通过模糊集合、模糊逻辑或随机量来建模外部模糊性[14]。
应用
法律
在普通法系中,「模糊无效」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如果一项法规的措辞如此模糊,以至于普通人无法理解其含义,或执法者被赋予了过度自由的裁量权,该法规可能因违宪而被推翻。这一原则在美国宪法中体现为「模糊性原理」(vagueness doctrine),在欧洲则体现为「法律确定性原则」(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
科学
精确科学的发展依赖于系统性地降低内部模糊性。艾萨克·牛顿的微积分创立了一个全新的方法:通过引入物理量(如速度、力、浓度)的概念,利用人为的离散过滤器(「牛顿过滤器」)来精确地认知现实世界的特定方面。这奠定了精确科学的基础——即通过数学语言构建关于现实世界的定量认知模型[14]。精确科学与非精确科学(描述性科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使用人工形式语言和量的概念,因而可实现形式推理;后者则依赖自然人的模糊认知和精炼自然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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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 1.0 1.1 1.2 1.3 1.4 Williamson, Timothy. Vagueness. Routledge. 1994. ISBN 978-0415139809 (英语).
- ^ 2.0 2.1 2.2 Keefe, Rosanna. Vaguenes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ISBN 978-0521656726 (英语).
- ^ Machina, K. F. Truth, Belief and Vagueness. Journal of Philosophical Logic. 1976, 5: 47–78 (英语).
- ^ Edgington, Dorothy. Vagueness by degrees. Keefe, R.; Smith, P. (编). Vagueness: A Reader. MIT Press. 1997: 294–316 (英语).
- ^ Fine, Kit. The Limits of Abstrac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ISBN 978-0199246182 (英语).
- ^ Cobreros, Pablo. Paraconsistent Vagueness: A Positive Argument. Synthese. 2011, 183 (2): 211–227. doi:10.1007/s11229-010-9760-0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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