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綸
| 岳綸 | |
|---|---|
| 大清瓊州府知府 | |
| 籍貫 | 四川保寧府巴州南江縣 |
| 字號 | 字南村,號山公 |
| 親屬 | (父)岳貞 (兄)岳康、岳度 (弟)岳維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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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歷 | |
岳綸(?—?),字南村,號山公,四川保寧府巴州南江縣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岳綸是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庚午科四川鄉試第十五名舉人[4]。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任直隸柏鄉縣知縣[5],在任六年,其為政以省減徭役、體恤百姓、興辦學校、勸勉士子為要務[6]。聽理訴訟時能秉持公正,當場判定是非曲直,遇到細小糾紛,多以道理勸諭,以期平息爭訟[7]。任內曾旌表守節的民婦邢氏[8]。對孤苦無依之人,尤多施恩惠,深受百姓愛戴,曾為其立碑記述政績[9]。雍正二年(1724年)陞廣東瓊州府知府[10],任內曾修葺府署大堂[11],然而其能力受到上官質疑,雍正四年(1726年)兩廣總督孔毓珣在奏摺中批評岳綸性情粗率愚拙,對諭旨領會不清,所繕奏摺「字句差謬」、「與朕諭大相懸殊」,認為他恐難勝任知府之職[12],同年廣東巡撫楊文乾以「勒索屬員」為由題參岳綸,使其罷職[13]。雍正帝在硃批中稱其為「庸材」,並認為「實係不應姑留之人」[14]。
著述
李蕃以五首和詩相酬,詩中有「客途倍喜逄同里,氣聚渾忘值異鄉」之句,記錄二人他鄉遇故知的交往[15]。
家庭
- 父:岳貞,字子介,號石齋,順治十一年舉人,撫州府知府,著有《几江集》。
- 兄:岳康,字玉千,康熙三十五年舉人,工部屯田司主事。
- 兄:岳度,字文江,康熙三十三年進士,翰林院檢討。
- 弟:岳維,字叔世,康熙四十五年進士,荔波縣知縣。
註釋
- ^ (雍正)《四川通志》卷三十六:「岳綸,南江縣人。」
- ^ (乾隆)《柏鄉縣志》卷八縣令表:「岳綸,四川南江舉人,康熙四十五年任。」
- ^ (乾隆)《瓊州府志》卷之五:「岳綸,四川舉人,雍正二年任。」
- ^ (雍正)《四川通志》卷三十六:「岳綸,南江縣人。」
- ^ (乾隆)《柏鄉縣志》卷八縣令表:「岳綸,四川南江舉人,康熙四十五年任。」
- ^ (民國)《柏鄉縣志》卷第六:「岳綸字南村,四川舉人,康熙四十五年任,蒞柏六載,省役恤民,興學勸士。」
- ^ (民國)《柏鄉縣志》卷第六:「聽斷一秉至公,立判曲直,遇小事則理諭之,以息爭訟。」
- ^ (乾隆)《柏鄉縣志》卷七列女:「王乾妻邢氏,二十四歲夫亡,矢志守節,壼教甚嚴,邑令岳綸旌其門,年七十二歲卒。」
- ^ (民國)《柏鄉縣志》卷第六:「其煢獨無告者,更多恩施,民戴其德,立碑載其事。」
- ^ (乾隆)《瓊州府志》卷之五:「岳綸,四川舉人,雍正二年任。」
- ^ (咸豐)《瓊山縣志》卷之四:「雍正三年,知府岳綸修葺大堂。」
- ^ 《雍正硃批諭旨》孔毓珣上奏:「將岳綸原摺發回爾看,內折角處字句差謬,乃至如此不通,且所記之語與朕諭大相懸殊。此人甚屬粗率愚拙……今覽此奏摺,洵非通逹事體之人。」
- ^ 《雍正硃批諭旨》楊文乾上奏:「勒索屬員之瓊州府知府岳綸……等八員,分別具疏糾參請旨。」
- ^ 《雍正硃批諭旨》孔毓珣上奏:「岳綸真可謂庸材,實係不應姑留之人。」
- ^ 《雪鴻堂文集》卷三:「燕臺秋日,岳南村世兄以夜話有感步韻詩見示,因亦屬和五首……客途倍喜逢同里,氣聚渾忘值異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