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刑
具體條文未知
湯刑的具體條文內容已無法考證。據《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可知它是因為國內有动乱而作。但《今本竹書紀年》說:“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湯刑”,虽然《今本竹書紀年》是伪书,但是作伪者也见到过一些在其作伪时还尚未失传的书籍并会对其有所参考;结合清华简《厚父》提到“孔甲之典刑”,一般认为夏王“孔甲”和商王“祖甲”是具有一定相似度的两个王,祖甲时期重新修订“汤刑”并公布于众是完全可能的。據唐代後人孔穎達所作之註釋《春秋正義》[1]而論:「刑不可知,威不可測,則民畏上也。今製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者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則權柄移於法,故民不畏上。」,推測三代的法律制訂者是為了讓法律達到寒蟬效應令民眾恐懼順服,通常刻意不公佈具體條文,但是禹刑、汤刑和九刑均属于公布法律的特例。
參考資料
- ^ 卷四十三·昭公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