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固
沈固(1387年—1467年),字仲威,南直隸鎮江府丹陽縣人,明朝官員。
生平
幼年應詔試第一,賜鈔還。弱冠中應天府鄉試舉人,永樂初授山东沂州同知,諫止開采銀礦,不久以安養軍民事,徵入為戶部員外郎,尋進郎中。升山東布政司右參政,督餉山西。洪熙年間奉敕在武安侯鄭亨幕府管理軍機文書,宣德七年九月上言軍政四事,宣宗以所言有理,命六部議行。任满考最,八年五月升從二品禄。後在大同管粮,因提督不嚴,導致有倉官盜賣官糧共十八萬余石,正統四年(1439年)九月为巡撫都御史盧睿所彈劾,沈固服罪,被英宗赦免。曾与劉璉上言内外官舍軍民戴帽穿衣,習尚胡制,語言跪拜習學胡俗,认为中国之人效犬戎之俗,忘貴從賤,良為可恥,請求令都察院出告示榜,讓巡按監察御史嚴禁,英宗聽從。
正統七年(1442年)五月升任户部右侍郎,仍總督大同糧儲。正統十年母親去世,照例應離職守制,因秋粮事務繁忙,大同總兵官武進伯朱冕奏令沈固馳驛奔喪,定限期回來復任。为諂媚太監王振,十二年七月假借天文之說,請求如外臣例,給宦官賜誥敕,英宗以非祖宗舊制,未從。十四年八月英宗土木堡之變中被俘虏,奉命括官庫金帛以犒虜酋也先。景泰帝即位,升沈固为都察院右都御史,仍督邊儲,參謀大同軍事。景泰元年(1450年)三月加升左都御史,仍參軍事,二年六月以老疾致仕。
明英宗復辟后,因石亨舉薦,天順元年(1457年)三月被起用為戶部尚書。二年閏二月賜誥命,並封贈其祖父母、父母、妻。曹石之變后,天順四年二月乞求致仕[1]。成化三年(1467年)二月卒。沈固体貌魁梧,性格直率,不拘细行。在山西邊關二十七年,深達虜情,上下安之[2]。
参考文献
- ^ 《明史》(卷171):“英宗復位,征拜瑄工部右侍郎,而固亦以石亨薦,起為戶部尚書。既而巡撫上瑄治行,賜誥旌異。初,瑄在大同,巡撫年富被逮,瑄資其家還里,為鎮守太監韋力轉所惡,撻之十余。至是瑄以聞,且言力轉每宴輒用妓樂,服御僭侈如王者,強取部民女為妾。力轉亦訐瑄違法事。帝兩釋焉。其年轉左,賜二品服。成化初,屢為言官所劾。命致仕。卒於京師。沈固,丹陽人。永樂中,起家鄉舉,積官至尚書。石亨敗,乞休去。”
- ^ 《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三十九》:成化三年二月,致仕户部尚书沈固卒。固字仲威,直隶丹阳县人。弱冠领乡荐,初授山东沂州同知,时有建言州西宝山社产银矿者,诏下有司劾实,固执奏,谓费多而得少,恐劳民且致变,事得中止,民甚感之。未几,以安养军民事,徵入为户部员外郎,寻进郎中,擢山东左参政,督饷给军迤北。洪熙间命以本官于大同总兵官武安侯郑亨处书办边方,兼用文臣始此。正统初,进户部右侍郎,己巳之变,车驾北狩,幸大同偕守将出见,奉命括官库金帛以犒虏酋,或以为不可,固尽所有以献,事闻,户部请下吏较勘,然事卒不竟,其年以城守劳,进右都御史,寻以却虏功转左都御史,言者攻之不已,遂乞致仕。 英庙复位,石亨荐为户部尚书,宠赉日隆,三年复休致,至是卒,赐祭葬如例。固体貌魁梧,性直率,不拘细行。历官五十馀年,虽无大建明,然在边二十七年,深达虏情,上下安之。
| 官衔 | ||
|---|---|---|
| 前任: 任寧 |
明朝大同巡撫 1451年 |
繼任: 年富 |
| 前任: 張鳳 |
明朝戶部尚書 1457年-1460年 |
繼任: 年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