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司
监司是宋朝地方一级行政区(路)的监察机构,一般包括转运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提举常平司(仓司),[1]其长官分别称为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合称为监司官。[2]
- 轉運司(漕司):沿用唐制。掌管一路財政稅收。
- 提點刑獄司(憲司):太宗淳化二年(991)始設。監督本路刑獄,按察官吏、監督財賦的管理。提點刑獄是路級地方司法機構,負責審核各州之死刑,有疑慮者奏裁。
- 提舉常平司(倉司):神宗熙寧二年(1069)始設。掌管常平倉、廣惠倉、農田水利、救恤、茶鹽專賣之事,並得按察本路官吏。南宋紹興十五年後,統稱「提舉常平茶鹽公事」。
與監司相對應的為帥司,儘管二者的管轄區劃經常一致,但在邊境特殊地區,一個監司路可能對應多個帥司路。[3]
参考
- ^ 葛焕礼. 宋代监察法规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启示. 中国纪检监察. [2025-09-22].
- ^ 国瑞巡. 宋元时期的监察巡视. 中央纪委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 [2025-09-22].
- ^ 雷家聖. 宋代的路級行政機構:帥、漕、憲、倉. 中華民國教育部教育雲. [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