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琰

谷琰(1431年—?),字邦器,直隸大名府開州人,匠籍,明朝政治人物。十一月十五日生。

生平

景泰四年(1453年)癸酉科順天府鄉試第三十一名。天順四年(1460年)庚辰科會試第十九名,殿試進士第三甲第六十六名。七年二月授工部主事[1],歷官戶部員外郎,督理陕西粮饷,成化六年(1470年)十二月因陕西軍功升俸一级,晋郎中。成化十四年(1478年)九月升山西右參政。[2]二十年十二月升本司右布政使,丁憂歸,二十二年十一月因粮草亏损,谷琰等山西官员被下狱审讯。以亏损较少,停俸一年[3]

家族

曾祖父谷友增。祖父谷昇。父亲谷禮。母王氏,繼母靳氏。具慶下。弟琬、琇、珙。娶王氏[4]

参考

  1. ^ 《大明英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三百四十九》:天順七年二月癸未擢進士潘禮為戶科給事中,秦崇為兵科給事中,沈暉為戶部主事,周鳳為兵部主事,張鼐谷琰何廣俱為工部主事,王哲為行人司行人,江豫為南京吏部主事。
  2. ^ 《大明憲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八十二》:成化十四年九月,升吏部郎中國泰为布政司左参政,户部郎中谷琰、福建邵武府知府馮孜、廣西潯州府知府孫暲俱為右參政,戶部郎中林迪、南京禮部郎中沈暉俱右參議,泰、暲山東;琰山西;孜、迪湖廣;暉陝西。
  3.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四》:成化二十三年十月,初大同总理粮储郎中张伦、山西布政司右参议楚麟等俱坐亏损粮草下狱,伦数最多,降三级;麟降一级,而山西右布政使谷琰时为参政,分守其地,亦有浥损,至是丁忧家居,下御史逮问,狱上,法司言琰所亏比麟差少,又经赦宥,命俟还任日,停俸一年。
  4. ^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 《天顺四年进士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