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瑗

吳瑗
大明直隸保定府新城縣知縣
籍貫山西代州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卒年不詳
出身
  • 山西鄉試舉人
經歷

吳瑗(?年—?年),或作吳璦,山西代州人。明朝政治人物,舉人出身。

生平

正德十一年(1516年),吳瑗考中丙子科山西鄉試第九名舉人[1]嘉靖十八年(1539年)任保定府新城縣知縣[2]。嘉靖十九年(1540年),因濫殺縣民,杖一百,永戍邊邑。

事跡

嘉靖十九年(1540年),吳瑗任新城知縣期間,受理縣民唐剛控告其子唐鉞不孝一案。吳瑗誤信後妻訴詞,認定唐鉞不孝,竟命屠者將其支解並焚燒。事聞於朝,都御史金清上疏彈劾,指出唐鉞實非不孝之人。嘉靖帝震怒,以專殺慘虐之罪,將吳瑗杖一百,永遠充軍[3][4]

參考文獻

  1. ^ 吳重光《代州志·卷三》
  2. ^ 道光《新城縣舊志·卷十》:吳瑗山西代州人舉人嘉靖十八年任。
  3. ^ 《湧幢小品·卷十二》:支解不孝子 唐剛,保定府新城縣人,告其子鉞不孝,知縣吳瑗令屠者支解鉞而燔之。事聞,以專殺慘虐,瑗永遠充軍(嘉靖十九年事。不孝子宜誅,而誅之非法)。
  4. ^ 《萬曆野獲編·卷十八》:嘉靖間,新城知縣吳瑗,誤聽一後妻訴子不孝,命支解之,為都御史金清所劾,且言此子非不孝者。上怒,杖一百,戍邊邑。令寸磔無罪人,竟不償死,此是何法?
官衔
前任:
董漢儒
保定府新城縣知縣
嘉靖十八年(1539年)上任
繼任:
陳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