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证据(英語:evidence)是指支持某个命题的材料,旨在证明该命题为真理[1][2]。在知识论中,证据是證成信念或使某种信念态度具有合理性的东西;在科学哲学中,证据是确认或反驳科学假说的观察依据;在法律中,证据是用于确定案件事实的信息。20世纪的哲学家开始研究「证据关系」——即证据与其所支持的命题之间的关系[3]。
证据与所支持陈述之间的关联强度各不相同,从弱相关到不容置疑的证明。关于证据关系的理论试图阐明这一联系的本质。概率论路径认为,某物成为证据的条件是它提高了被支持陈述的概率;假说-演绎模型认为,证据由假说的可观察推论构成;正实例路径则认为,观察语句如果是全称陈述的一个正面实例,即为该陈述的证据[4]。
哲学中的证据
基本特征
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证据是支持命题的东西。但在哲学史上,「证据」有时也在较窄的意义上使用:指被视为不容置疑的事实的直观知识[1]。这一含义多见于现象学中,在那里证据被提升为哲学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当代知识论中,证据的核心角色是证成信念。例如,菲比的听觉经验证成了她对「音响已打开」的信念。证据必须为相信者所拥有才能发挥这一作用。大多数哲学家认为,各种心理状态——包括当前有意识的经验和当前无意识的存储信念——都可以作为证据[5]。蒂莫西·威廉姆森提出了「E=K」论题,认为一切证据都是知识,且只有知识才能构成证据[6]。而Conee和Feldman则主张,只有当前的心理状态可以成为证据[5]。
关于证据关系的主要理论有三种。概率论路径(贝叶斯确认理论)认为,证据E确认假说H的条件是E的出现提高了H为真的概率。例如,烟雾是起火的证据,因为两者通常同时出现。假说-演绎模型则认为,证据是假说的真实可观察推论。但假说本身通常不直接蕴含观察结果,需要辅助假设的参与,因此证据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三元关系(证据、假说与辅助假设)。正实例路径主张,一个观察语句是全称假说的证据,如果该语句描述了这一假说的一个正面实例,例如「这只天鹅是白色的」支持「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4]。
现象学中的证据
在现象学中,证据有其专门的含义。埃德蒙德·胡塞尔将证据定义为「自身给予」(Selbstgegebenheit)的直观知识[7]。这与「空意向」相对——后者指我们通过某种意见指涉事态,但没有直观的呈现。因此,证据在现象学中常与一个有争议的论题相联系:它提供了通往真理的直接通道,因而是不容置疑的。胡塞尔因此将证据视为一切哲学的基本原则,期望以此使哲学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8]。
科学哲学中的证据
在科学中,证据被理解为确认或反驳科学假说的东西。水星轨道的异常测量值被看作确认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的证据。在此,证据扮演着「中立仲裁者」的角色[1]。这意味着科学证据必须是公开的、无争议的,以便竞争理论的拥护者可以就可获得哪些证据达成一致。
然而,科学证据面临两个重要困难。不确定性问题指同样的证据可能同等地支持竞争理论。牛顿和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得到了来自日常经验的同等的证据支持,直到更多证据的积累才使共识逐渐形成。理论负载则指科学家所视为证据的东西本身可能已经包含各种理论假设——不同理论框架下的研究者可能对「什么是证据」本身都无法达成一致[1][9]。
法律中的证据
在法律中,证据的提出与采信首先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刑事审判中,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为「超越合理怀疑」;在民事诉讼中,通常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采用「优势证据」标准[10]。证据包括证言、书证、物证等类型。法庭仅采信可采的证据,证据从现场到法庭的路径构成「证据链」[11]。
证据的评价
里奥弗里奥(Riofrio 2019)提出了证据的六项内在特征:真理(凡明显的即是真实的)、融贯(明显的真理与其他已知真理一致)、必然性(基于必要推理)、简单性(最明显的真理最为简单、自明)、不可怀疑性(明显的真理无需进一步的辩护)、清晰性(明显的真理清楚明白)。另外还有四项外在特征:确定性(赋予认知者主观安全感)、自然性(明显的真理被视为自然而然的)、共通性(广泛共享、与常识紧密相连)、丰产性(为其他科学知识提供基础)[12]。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1.3 Kelly, Thomas. Evidenc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16 [2026-05-19].
- ^ DiFate, Victor. Evidence.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26-05-19].
- ^ Mayo, Deborah G. Experimental Practice and an Error Statistical Account of Evidence. Philosophy of Science. 2000, 67: S193–S207. doi:10.1086/392819.
- ^ 4.0 4.1 Crupi, Vincenzo. Confirmation.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21.
- ^ 5.0 5.1 Conee, Earl; Feldman, Richard. Evidence. Epistemology: New Essay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 ^ Williamson, Timothy. Evid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doi:10.1093/019925656X.001.0001.
- ^ Husserl, Edmund. Cartesianische Meditationungen: § 24. Evidenz als Selbstgegebenheit. textlog.de (德语).
- ^ Brand, Gerd. Welt, Ich und Zeit. Springer. 1955. doi:10.1007/978-94-011-9616-1_1.
- ^ Andersen, Hanne; Green, Sara. Theory-Ladenness. Encyclopedia of Systems Biology. Springer. 2013. doi:10.1007/978-1-4419-9863-7_86.
- ^ Ho, Hock Lai. The Legal Concept of Evidenc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15.
- ^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2008. Federal Evidence Review.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8-19).
- ^ Riofrio, Juan Carlos. Evidence and its Proof: Designing a Test of Evidence. Forum Prawnicze. 2019, 3 (53). doi:10.32082/fp.v3i5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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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 扎尔塔, 爱德华·N (编). Evidence. 《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