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清
| 邵清 | |
|---|---|
| 大明廣西按察司僉事 | |
| 籍貫 | 直隸應天府江寧縣 |
| 字號 | 字士廉 |
| 出生 | 生年不詳 |
| 逝世 | 卒年不詳 |
| 出身 | |
| |
邵清(15世纪?—16世纪?),字士廉,直隸應天府江寧縣人,明朝官员。
生平
邵清三歲喪母。弘治五年(1492年)壬子科應天鄉試第八十二名舉人。六年(1493年)授江西德化縣教諭,十四年(1501年)考選監察御史,開教職擢御史之先例,監督盧溝橋抽分竹木局,正德元年(1506年)劉瑾秉政,邵清遭廷杖、罰米,五年(1510年)劉瑾被處決後起復原職,出為雲南按察司僉事、分巡洱海,改廣西按察司僉事、分巡桂林,改兵備左江,致仕歸里[1][2]。
事跡
正德初年邵清任監察御史,曾連上兩疏,一請「崇大信以全國體」,二請「停織造以清鹽法」,遭人忌恨中傷,劉瑾藉機追究,引邵清停布匹之疏,罰米一百石,牽連保舉右副都御史雍泰,罰米二百石[1]。
邵清任雲南按察司僉事,到任後澄清臨安府推官江魚之罪,以致得罪雲南巡撫王啓[1]。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四部叢刊本《罪惟錄·列傳卷十五下》:邵清,字士廉,南直江寧人。甫三歲,母疾革,家人不令士廉見,號不已,聞者哀之,令視斂,則扳棺欲下,號數日,不就乳。弘治壬子領鄉薦。明年,授江西德化教諭。滿九載,以薦詣部試第一,授監察御史,委督盧溝橋抽分,痛革宿弊,奸無所容。正德改元,戚畹張延齡奏負劵若干緡得旨追給,清曰:「御史,執法之官,顧為人求私負乎?」隨進二疏:一崇大信以全國體,一停織造以清鹽法。所論劾皆中貴人。按鹽長蘆,兼理河道,勢健凜凜重足立,貪吏多棄印綬去。權倖及中人乃多不利清,摭事誣清,榜午門,家人泣,清曰:「我非自敗名節以辱先人至此,何泣為?」逆瑾竟引清停布匹疏,罰米一百石,並連保舉都御史雍泰罰米二百石。瑾誅,以薦起僉憲雲南。至任,白臨安推官江魚公罪,至與巡撫王啓忤,巡歷新建諸寨,繕兵旅,修城垣,來商賈,疏溝洫,為久遠計。齎賀詣京,行李圖書之外,無長物。還滇,分巡洱海,往勘武定土官,約束甚嚴。下至胥吏輿臺一無所染,夷人悅服。分巡桂林,改左江兵備。忠州、龍州土官溺甚,清不動一兵,坐擒之。上書乞休歸。無廬室,依外氏以居。日中或未舉火,意豁如也。督學御史林有孚往訪之,笑語:移時貧無茗具可設,林歎息而去。宗伯霍韜以所沒官田餽,清力卻之。論曰:主於不沒先人清三歲視殮時已辯之矣。
- ^ 《湧幢小品·十一》:教職入臺 邵清,字士廉,江寧人。弘治壬子鄉舉,為江西德化教諭,典試咸自主斷,交薦,考上上,選御史。教職擢臺臣自清始。清在臺,逢逆瑾之禍,廷杖,罰米。瑾敗,復官。備兵左江,齎表事竣,歎曰:「可以歸矣。」居家蕭然寒士,霍文敏深重之。夫前朝教職尚入西臺,今並國學各堂俱寢不行,闒茸日多,人才愈下,非一日矣。可慨,可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