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維

馮維
大明刑部郎中
籍貫湖廣常德府武陵縣
出生永樂十七年己亥正月十五日
配偶娶陳氏
出身
  • 正統十年乙丑科進士

馮維(1419年—?),字文綱湖廣常德府武陵縣人,□籍,治《書經》,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正月十五日生,行五,湖廣鄉試第二十九名舉人,年二十七歲中式正統十年(1445年)乙丑科會試第七十五名,第二甲第十二名進士[1]。授南京户部主事,景泰四年(1453年)四月升郎中[2]。復除刑部贵州司署郎中事主事,天順四年六月實授郎中,七年十一月审理指挥赵禄强奸案,被下锦衣卫狱,充军铁岭卫[3]

家族

曾祖馮子壽;祖馮友直;父馮贄;母陳氏。具慶下。伯馮貴交阯左布政使),兄綸;紀;紳;綱,弟繪;繕。

註釋

  1. ^ 《正統十年乙丑科進士登科錄》
  2. ^ 《大明英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二十八》:景泰四年夏四月癸丑,升南京兵部員外郎郭俊為南京禮部郎中,禮部主事王瑾、南京戶部主事馮維俱為南京戶部郎中,李永寧、章瑜俱為南京戶部員外郎;擢進士葉鸞為南京戶部主事。
  3. ^ 《大明英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三百五十九》:天順七年十一月,刑部員外郎貝鈿與百戶李榮善,榮死,鈿淫其妻杜,因數為杜請託。有百戶馬祥者,其女與指揮趙祿通,祥訴祿強姦,下刑部郎中馮維鞫之。祥賄杜,請鈿為屬維,釋祥治病於外,病癒乃論決。榮侄剛襲榮職,杜以非已子,恆詈辱剛,剛與杜爭訟,下刑部郎中孫瓊鞫之。鈿又為杜請於瓊,稱病得釋不系,尋亦論決。給事中黃甄與剛鄰,亦以剛借貸不償,詈之,剛因數揚言於通衢,謂杜與鈿及甄皆有奸,且盡發其諸事,為校尉所覺,鈿、維、瓊、甄等俱下錦衣衛獄。門達奏請三法司會鞫,論鈿贖徒除名,維、瓊贖杖,甄贖笞,俱還職。 上特命枷鈿於刑部前,發維、瓊充鐵嶺衛軍,甄如擬,鈿竟死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