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韶

胡韶(1453年—1539年)[1],字大聲江西鄱阳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成化十年(1474年)甲午科江西鄉試举人,成化二十年(1484年)甲辰科二甲四十八名進士。弘治十二年官嚴州府知府,有“胡青天”之號[2]。十八年十一月升湖廣布政司右參政,正德四年(1509年)因劉道龍案被罚米一百石,後轉廣西左參政,七年八月升廣東右布政使,八年九月升福建左布政使,十年十月升順天府府尹,十三年九月升刑部右侍郎[3],三年秩满,十四年五月荫子胡岱为国子生。世宗继位,被刑科右给事中刘夔弹劾致仕[4]。嘉靖十八年(1539年)十一月卒,赐祭葬如例,赠刑部尚书。

參考文獻

  1. ^ 《三命通会》:胡韶侍郎癸酉、己未、庚子、壬午。
  2. ^ 万厯《严州府志》:胡韶,鄱阳人。弘治十二年任严州知府,立心公正,政在得民,处僚友以义,接士夫以礼,课士兴贤,狱清讼简,有胡青天之号。升湖广㕘政,官至刑部侍郎。
  3.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六十六》:正德十三年九月,升顺天府府尹胡韶为刑部右侍郎。
  4.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之一》:正德十六年十月,刑科右给事中刘夔劾刑部右侍郎胡韶依阿诡随,衰暮不知止足;太常寺少卿张道荣、俞九畴并以道流缪典三礼,宜亟罢斥。得旨:韶致仕,九畴削职,道荣留用。
官衔
前任:
李德恢
明朝嚴州府知府
弘治十二年-弘治十八年
繼任:
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