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珍

湯珍
大明邵武府通判
籍貫浙江嘉興府秀水縣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卒年不詳
出身
  • 成化二十年甲辰科同進士出身

湯珍(?—?),順天府大興縣匠籍,浙江嘉興府秀水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成化十三年(1477年)丁酉科順天府鄉試舉人。成化二十年(1484年)甲辰科三甲第一百八十九名進士[1][2]。歷官邵武府通判,弘治十一年(1498年)閏十一月揭发邵武知縣高遷貪酷害人,又言布政使洪鍾、提學副使韋斌、參議王琳諸人不職,因誣奏十人以上,弘治十二年八月被革職冠帶閑住[3][4]

参考文献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四十四》: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福建邵武府通判汤珍奏邵武县知县高迁贪酷害人,且未及三年,巡按御史朱文辄旌异之;张敏先期准其考满,并指挥宫铠、知府王俨等诸不法事。又言布政使洪钟、提学副使韦斌、参议王琳、佥事王寅、贾锭俱不职,事下刑部,乞行巡抚都御史金泽勘报。有旨:令再议。刑部乃请命给事中、法司官各一员至彼审勘,从之。
  4.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三》:弘治十二年八月,福建邵武县知县高迁侵渔官库银五百馀两,他所得赂以千数,巡按监察御史尝荐之,或先期准其考绩。邵武府通判汤珍心不平,又以迁尝慢之,奏发其事,并诬及都御史洪钟、副使韦斌、佥事王寅等,命给事中熊伟等往按,奏拟迁监守自盗,追赃发原籍为民;珍诬奏十人以上,革职冠带闲住。下刑部议,请如所拟。 上以迁侵盗官钱,索取贿赂数多,难处以常例,并其家属发广东海南卫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