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浩
| 葛浩 | |
|---|---|
| 大明大理寺卿 | |
| 籍貫 | 浙江紹興府上虞縣 |
| 字號 | 字天宏 |
| 出生 | 天順七年(1463年)十二月初九日 |
| 逝世 |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 |
| 配偶 | 娶俞氏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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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浩(1463年—1554年),字天宏,號两溪,浙江承宣布政使司紹興府上虞縣(今浙江省上虞縣東南豐惠鎮)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弘治二年(1489年)己酉科浙江鄉試第十名舉人。弘治九年(1496年)中式丙辰科會試第二百一十九名,三甲第七十七名進士[1][2],由五河縣知縣升任南京监察御史,屡次陳時政闕失,多为明孝宗采纳。
正德元年(1506年),明武宗允许司禮太监高鳳的请求,命其從子高得林掌管锦衣卫事。葛浩等人争辩抗旨,御史潘鏜等人亦附议,反对锦衣卫官员任免越过兵部推举。葛浩因此得罪刘瑾,正德二年因南京科道官員聯合彈劾劉瑾等八虎,被廷杖削籍为民。[3]刘瑾被诛后,葛浩起用为邵武府知府。
嘉靖元年(1522年),担任廣東布政使司右參政[4]。嘉靖三年,担任雲南按察司按察使[5]。嘉靖五年,改廣東右布政使。次年任貴州左布政使,同年改南京太僕寺卿[6]、大理寺卿[7]。嘉靖八年,任本部大理卿[7]。嘉靖十年(1531年)夏,雷震午門,葛浩自劾致仕归,卒年九十二[8][9]。
家族
曾祖葛啟,監察御史;祖父葛文玉;父葛用聲,母鄭氏。具庆下。兄澤、漢、瀛。弟潜、溍、滂[10]。長子葛木。正德丁丑進士。
参考文献
- 瞿景淳《大理寺卿贈刑部右侍郎葛公浩墓志銘》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正德二年閏正月,先是給事中艾洪等劾太監高鳳,並侄錦衣衛指揮高得林納賄謀升。有旨准鳳致仕,得林管事如舊。及大學士劉徤、謝遷之致仕也,給事中呂翀、劉茝又上疏乞留之。南京協同守備武靖伯趙承慶傳其奏稿,辦事官馮垚錄邸報往應天,府尹陸珩以之傳示諸司,於是兵部尚書林瀚聞之嘆息。南京給事中戴銑、李光翰、任惠、徐蕃、牧相、徐暹亦劾鳳、得林,又與南京御史薄彥徽、貢安甫、王蕃、葛浩、史良佐、李熙、任諾、姚學禮、張鳴鳳、陸昆、蔣欽、曹閔、黃昭道、王弘、蕭乾元等各具疏言健、遷 先朝元老,不宜輕去;又言上晏朝廢學,與六七內臣、新進佞幸游宴、馳騁、射獵等事。上大怒,差官校械系銑、彥徽等,下鎮撫司獄鞫之,而任諾、王蕃詭奏,事不與知,獄具,請法司擬罪,詞連承慶、瀚、珩、洪、翀、茝、垚,詔承慶、瀚、珩姑勿究,承慶停半祿閑住,瀚、珩各降三級致仕,杖茝、洪、翀等三人、銑等六人、彥徽等十二人於闕下,昭道、弘、乾元、垚逮未至,即南京闕下杖之,俱令為民。既而吏部擬降瀚為浙江布政司右參政,珩為兩淮都轉運鹽使司同知,俱致仕,報可。
- ^ 明實錄:武宗實錄 ,14卷
- ^ 明實錄:武宗實錄 ,43卷
- ^ 明實錄:武宗實錄 ,75卷
- ^ 7.0 7.1 明實錄:武宗實錄 ,91卷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88》:葛浩,字天宏,上虞人。弘治九年進士。由五河知縣擢御史,數陳時政闕失,孝宗多采納。正德元年,帝允司禮中官高鳳請,令其從子得林掌錦衣衞事。浩等爭之,言:「先帝詔錦衣官悉由兵部推舉,陛下亦悉罷傳奉乞官。今得林由傳奉,不關兵部,廢先帝命,壞銓舉法,虛陛下詔,一舉三失,由鳳致之。乞治鳳罪,而罷得林。」御史潘鏜亦言:「鳳、得林操中 外大柄,中人效尤,弊將安底。」帝皆不聽。浩既削籍,瑾憾未釋,復坐先所劾武昌知府陳晦不實,與安甫、蕃、熙、學禮、崑六人,逮杖闕下。瑾誅,起浩知邵武府。入覲,陳利弊五事, 悉施行。嘉靖中,歷官兩京大理卿。帝郊祀,有犯蹕者,法司欲置重典,浩執奏,得不死。十年夏,雷震午門,自劾致仕歸,年九十二卒。
-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十九》:致任大理寺卿葛浩卒贈刑部右侍郎賜祭葬如例浩浙江上虞縣人弘治丙辰進士升蕪湖知縣召為南京監察御史坐論劉瑾謫為民瑾誅乃起知邵武府經歷升至大理寺卿致仕卒於家浩居官以直節顯及家居杜門讀書內行甚修時論許之。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明代登科錄彙編》之《弘治九年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