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纘
| 陶纘 | |
|---|---|
| 大明 | |
| 籍貫 | 直隸蘇州府崑山縣 |
| 出生 | 五月十三日 |
| 逝世 | 卒年不詳 |
| 配偶 | 娶朱氏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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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纘(1459年—?),字述之,直隸蘇州府崑山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成化十六年(1480年)庚子科應天府鄉試第六十四名舉人。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中式丁未科會試第二百三十五名,二甲第八十六名進士[1][2]。授刑部主事,弘治五年(1492年)九月以防闲不严下狱,降调府通判[3]。
家族
曾祖陶士賢;祖父陶誠;父陶恂,母楊氏。慈侍下[4]。
参考文献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256–258. ISBN 978-7-307-07043-1.
-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六十七》:弘治五年九月,調刑部郎中車霆等十四人於外任,刑部諸司隸卒故多各處逃民,冒名為之,詐取獄囚財物,為弊日久,而官弗之知也。至是緝事者發其事,於是郎中車霆、陳章、員外郎蔡相、陳宣、郁容、主事朱儀、侯直、仲本、張愷、姚文灝、張景琦、朱清、李充嗣、陶纘俱以防閑不嚴下獄,並鞫之,都察院擬各贖杖還職。 上命發隸卒邊远充军,霆等俱免罰贖,各調外任,霆調為真定府同知,相為商州知州,宣為夷陵州知州,容、儀、直、本、愷、文灝、景琦、清、充嗣、纘俱府通判。時章已升湖廣按察司副使,詔依原品亦調為府同知。初緝事諸校尉多有以私事屬霆等者,霆等拒之,故媒孽以致其罪,議者惜之。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成化二十三年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