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本

仲本
大明两浙都轉運鹽使司同知
籍貫直隸揚州府高郵州寶應縣
字號字與立
出生天順八年(1464年)十一月十四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趙氏
出身
  • 弘治三年庚戌科進士出身

仲本(1464年—?年),字與立,太醫院醫籍,直隸揚州府高郵州寶應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弘治二年己酉科順天府鄉試第一百十四名舉人。弘治三年(1490年)中式庚戌科會試第二百七十二名,二甲第二十三名進士[1][2]。授刑部主事,五年九月以事下獄,貶府通判[3],遷嚴州府同知,十三年正月升廣西按察司佥事,丁憂服闋,十七年十月復除河南佥事,正德二年(1507年)十二月升陕西副使,四年十二月官至陕西按察使。五年八月以劉瑾之黨降三级,降调两浙盐运司同知。

家族

曾祖仲恭;祖父仲旺,贈尚寶司御;父仲蘭,太醫院院使。母楊氏(封宜人)。重庆下[4]。弟仲棐(禮部主事)。

参考文献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六十七》:弘治五年九月,調刑部郎中車霆等十四人於外任,刑部諸司隸卒故多各處逃民,冒名為之,詐取獄囚財物,為弊日久,而官弗之知也。至是緝事者發其事,於是郎中車霆、陳章、員外郎蔡相陳宣郁容、主事朱儀侯直仲本張愷姚文灝張景琦朱清李充嗣陶纘俱以防閑不嚴下獄,並鞫之,都察院擬各贖杖還職。 上命發隸卒邊远充军,霆等俱免罰贖,各調外任,霆調為真定府同知,相為商州知州,宣為夷陵州知州,容、儀、直、本、愷、文灝、景琦、清、充嗣、纘俱府通判。時章已升湖廣按察司副使,詔依原品亦調為府同知。初緝事諸校尉多有以私事屬霆等者,霆等拒之,故媒孽以致其罪,議者惜之。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三年庚戌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