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㫤

張㫤
大明陝西西安府同知
籍貫直隸大名府開州長垣縣民籍
字號字孟明
出生正月十九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焦氏
親屬張冕
出身
  • 順天府鄉試第一百二十一名
  • 成化十七年辛丑科同進士出身

張㫤(1450年—?),字孟明直隸大名府長垣縣(今河南長垣縣)人,明朝政治人物,成化辛丑進士,官至西安府同知。

生平

成化十六年庚子科順天府鄉試第一百二十一名舉人,成化十七年(1481年)辛丑科三甲進士[1][2]。官兵部武選司主事,二十二年二月因兵部盗卖誥敕案下獄,贬陕西平凉府通判[3],孝宗即位,升爲西安府同知[4]

家族

曾祖張進;祖父張亨;父張璁,曾任教授。母黃氏;繼母許氏[5]

参考文献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254–256.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七十五》:成化二十二年二月,兵部武选司吏樊忠、韩锡、大兴县民匠吴鉴、吴兴皆以罪伏诛。先是鉴、兴出入会同馆,与夷人相贸易,有建州卫夷人谋买旧敕,鉴言于忠,輙于本司盗出废敕十六道,同鉴至会同馆售之。锡亦盗敕二十一道,藏于家,托鉴、兴转售,俱获利。缉事官校发其事,下锦衣卫鞫实,左右侍郎阮勤侯瓒、郎中鄒襲朱紳、員外郎彭綱、主事高鑑張㫤石巍趙銘蘇章并吏役人等俱逮下狱,刑部各拟合坐者律。 上以忠等交通夷人,盗卖敕书,大不畏法,命即诛之。袭等防范不谨,免赎罪,俱调外任。勤、瓒亦调南京别部,馀各坐罪有差。于是调袭湖广德安府、绅常德府,俱同知;纲贵州永宁州知州、鉴贵州镇远府、㫤陕西平凉府、巍湖广永州府、铭广西浔州府、章云南姚安府俱通判;勤南京刑部、瓒南京礼部。勤等之下狱也,给事中吴凯、御史刘宇等劾其弛职废事,及锦衣卫通事指挥杨铭等怠于防闲之罪。有旨:责凯等何不早劾,及已逮问,方以奏闻,法当究治,姑宥之。杨铭等俱不问,而尚书马文升亦服罪。 上以其到任未久,置之。
  4. ^ 李子垣,清同治《長垣縣志·卷四》
  5.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成化十七年進士登科錄》